第48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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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峰与波谷第48章完结
唐朝的法律分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萝¨拉,小.说· ?埂¢新¢罪`全+这个体制不是凭空而来的,在南北朝已有先声。曾有一种说法,认为梁律、陈律比起宋、齐以至晋律来,没多大发展。近年学者的看法已经不同了,指出梁律在篇目、刑名都有了较大变化。梁代曾把“故事”的形式改为“科”,制订了《梁科》。又,西晋已有了“格”之形式。赵王司马伦篡位时,曾制订“己亥格”,大约是个论功刑赏的章程吧。梁朝有《梁勋选格》《梁官品格》《吏部用人格》等等。西晋还有《户调式》。唐代的“格”、“式”,其性质与晋之“故事”相去不远,都是与各官署之特定职能相关的行政规程。从汉代“律令科比体制”到隋唐“律令格式体制”,魏晋南朝的进步构成了中间环节之一。
此外,晋代法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使法律概念大为规范化了,是法理学的重要进步。张斐的《律表》,被认为开唐代“律疏”之先河。*看?书¨屋.暁*说′蛧~ ~更\芯.最,全¢又如刘颂,提出了律令名例若无规定则“皆勿论”的主张,这比西方学者“律无明文不为罪”的观点,早了一千余年。
三、选官中央化和考试制度的进展
中古士族政治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士族门阀的选官特权;但不能认为,中古选官制度可资称说的地方,只是士族选官特权。这时期选官体制的若干变迁,包括考试的发展,具有一般制度进步的意义,甚至强化中央集权的意义。
魏晋士族获得了重大选官特权,然而很有意思的是,这种特权的获得也伴随着选官权力的中央化。这个变迁上承东汉。汉人若想做官儿,其途径有郡县吏员积功升迁,以及州郡察举、公府征辟等。地方长官的自辟掾属和察举属吏权力,曾经是很大的。但随公府掾属成为辟召的重心,以及孝廉科实行了中央考试,选官权力就开始向中央集中了。
在魏晋南朝,“选官中央化”没有停止步伐,而是继续推进着。尚书省吏部成为铨叙的中心。正像魏晋傅嘏所说:“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乡之举,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当时夏侯玄也指出了“铨衡专于台阁”的情况。一份统计显示,两晋南朝由吏部“直接任命”而起家的人,约占入仕者的半数;由察举和学校考试入仕的,占1/4;州郡县吏积功升迁的,占14%;公府掾属入仕的,占1.2%。?鸿?特,小^说¨罔¨ ·蕪?错?内+容-另一份统计则表明,两晋高级士族子弟由吏部铨选入仕的,占50%。由吏部任命而起家者比例大增,是可以视作选官权力向中央集中的表现的。其实察举、学校与公府掾属入仕者,也归吏部掌管,尤其察举和学校入仕之还要经过考试,而考试是由朝廷主持,在首都进行的。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在任用军府僚佐和州郡佐官上,长官个人仍有较大权力。不过这种分散化的、个人性的选官权力,也有各种情况,而且在变化之中。军府僚佐除“板授”者外,也是中央任命的;对州郡佐官的选任,朝廷的干预逐渐多起来了,例如刺史佐官别驾、治中经常由中央除授。梁武帝就曾专门发敕,以朱异为扬州议曹从事史。
九品中正制也具有“选官中央化”的意义。这个制度,是受汉末士林品题的影响而产生的。有人把中正品称为“乡品”,以强调其所代表的是乡里舆论,进而申说中正是受制乡里豪族的;类似的说法又如:九品中正制“加重了大族在地方上的威权”,所以“门阀制度,乃是以家族为基础的地方性的组织”。然而魏晋中正是由朝官兼任的,这等于把昔日各地的士林品题“中央化”了。地方长官所征辟的掾属,也需要中正品评方能继续迁升,则地方长官选官权力,多少有所削弱了。西晋刘毅云:中正“其当品状,采誉于台府,纳毁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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