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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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第76章完结
隋制,丁男一床,桑土调绢絶[253]一匹,加绵三两,麻土布一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d+i!n¢g·d*i′a?n^t¢x′t\.′c!o!m-开皇三年,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唐制,每丁岁输绫或绢、或絁二丈[254],(开元八年令称,向例绢一匹,长四丈,阔一尺八寸)布加四分之一[255],即二丈五尺;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256],输布者麻三斤。据《六典》三,当日丝、麻产地之分布,约如下举:
关内 京兆、同、华、岐四州调绵绢,余州布麻。
河南 陈、许、汝、颍调絁绵,唐州麻布,余州并绢绵。
河东 蒲州调祢[257],余州麻布。
河北 相州兼以丝,余州绢绵。
山南 梁、利、随、均、荆、襄杂有绵绢,合州绵,余州麻布。
淮南 寿州布、绵麻,安、光绢,申绵绢,此道庸调杂有紵、资、火麻等布[258]。
江南 润州火麻,余州紵布。
剑南 泸州葛、紵等布,余州绵绢及紵布。\w!z~s+b,o.o*k*.^c¢o_m/
岭南 广州等以紵布,端州蕉布,康、封落麻布。
(三)庸 役法,周制十二番,率岁一月役(近人或称“服役十二番,每番三日”,非也。三乘十二为三十六日,但《隋书》二四明言一月役,即三十日役,则日数不符,误一。如每丁每年须应役十二次,每次三日,则民不胜奔走之劳,误二),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又十年六月,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隋·纪》二)王永兴说:“由于隋末农民战争打击并削弱了统治阶级,唐初的统治者采取了对农民让步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可以纳绢代役。”(同上节引文)则未知开皇中早已有此规定。
唐承隋制,凡丁,岁役二旬,闰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布加四分之一[259]。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260]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十日。凡役有轻重,功有短长,法以四、五、六、七月为长功,二、三、八、九月为中功,十、十一、十二、正月为短功。·零′点,看*书¢ _勉_沸`粤^独~(《六典》廿三《将作监》)
凡庸、调之物,仲秋敛之,季秋发于州。租则准土收获早晚敛之,仲冬起输,孟春纳毕。
如遇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者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七已上课、役俱免。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唐律疏议》二)
森谷论租庸调云,均田法之主要目的,是要尽人类劳动力与地力,发挥农业社会之全生产力,以图农业中剩余生产之增进,所以原则上田土只分配于十八以上、六十以下得耐劳动之男子。因之,赋税当然不是对亩而课,而是对于分得永业口分田合汁百亩之丁男而课。(《中国社会经济史》一七九页)按北魏初创均田之要因,已见前节,隋及唐初犹是率行旧规,然课役既设蠲免之条,为逃避者开一途径,则并不是向尽人类劳动力之目的而迈进。法令又未规定受田必须自耕,课役之重担,结果总落在贫雇农身上,或延滞奴隶之解放而已。
近人论租庸调者或以为与均田无关(如一九五四年《历史研究》四期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又五五年《新史学通讯》六期张博泉《试谈对租庸调的看法》),虽其持论根据,各有不同,但如就唐之租庸调法来看,都未免陷于片面。余曾提出唐制确建立于均田令之上者凡有五点:(1)后世田可自由买卖,故按亩征税。法令稍上轨道的国家,即使赋税苛重,亦不能违背社会经济之基础,而超然独立为一套。今土田既非任便买卖,如果又不执行授田,单责人民以租若干,微论统治阶级(尤其比较清明时代)不至如此幼稚,恐人民之执梃以抗者亦未崇朝而遍于全国。(2)隋授露田百二十亩,租粟三石,唐授八十亩,租粟二石,租率建立于均田制之上,绝无可疑。(3)按丁征调而不按户征调,即因每丁依令得受桑田(或永业)二十亩,故知调亦建立于均田制之上。(4)授田常不足数,则租调实征之数,不能不设法调整;户等即调整之方法,但同时户等又须依据均田以厘定,可知租调与均田有关。(5)庸似乎离立为一项,然依令,庸过定限则租、调可免,故从立法初意而言,租庸调三者实互相联系,易言之,庸亦与均田制有关(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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