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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完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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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第71章完结

quo;,无非统治阶级在玩弄手段。逮唐承平既久,贵族土豪与官吏相勾结,益事兼并,王室要倚此辈为支柱,不愿过问,别一方面则权势逃赋,尽量转嫁于农民,远过其可能负担之程度,变成无田胜于受田,人反乐为浮客,均田之制,至是遂全部解体。其成立及转变经过,据个人所见,大致不外如此。

太和均田,办理至如何程度,其细则如何施行,因《魏书》七上及一一〇文字过于简质,段落难以分辨,《通鉴》一三六又节采不如法,语成歇后,益增近人之误会。兹先录《魏·志》原文,再就检阅所及,举其大误者数则为示例。他书相类之点,可据以旁推,盖魏制不明,则其后之因革,必都失其确解,所关不只北魏一朝也。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果),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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