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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制宪会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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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三国:我在汉末当首富第75章 制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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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为夏口民兵的总司令,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劾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夏口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但仅限在夏口市政厅管辖范围以内。

市长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议会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市长应提出人选,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夏口官员。议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市长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其它官员。

第三条:夏口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议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夏口法律以及根据夏口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使节的案件;以市议会为当事人的诉讼。

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

只有对夏口发动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夏口市敌人者,才犯背叛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背叛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背叛罪。

议会有权宣布对于背叛罪的惩处,但背叛罪犯公民权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

法院的最高大法官由市长任命,并需议会进行信任投票。一旦当选,除非由议会提出弹劾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不得罢免。

最高大法官是终身任职,在其死亡或自己主动申请退休之前,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妨碍其履行职权。

法院应同时有五位最高大法官,执行最终司法复核权。若其中的最高大法官因各种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在新的最高大法官产生之前,由市长制定一人担任临时大法官。

被市长指定担任临时最高大法官者,既被认为是市长任命的大法官,需提交议会,进行信任投票。

最高大法官有权提出对市长的弹劾案,并由市议会进行审议与表决。在表决期间,市长不得停止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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