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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制宪会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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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三国:我在汉末当首富第75章 制宪会议

为治政之本,行政、司法皆无由而立。律法既立,则当严其号令,是违法必究,又需明断词讼,此司法之职也。至若案牍往来,税收徭役,则全属行政。以此三权分立为原则,则我新政府既不会出现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罗织冤狱,勒索害民之事,又不会有迟滞怠政之祸。”

邢道荣解释了三权分立的必要性后,制宪会议才纷纷起立鼓掌,确立了这一原则。

立法原则一经确立,对于制定宪法的讨论就变得激烈起来。制宪会议的议员一共有二百六十七人,这两百多人一齐说话,场内顿时如同炸了锅一样,就算是战场厮杀的声音也没有这般吵闹。

邢道荣急忙控制秩序,安排众议员依次发言,并严厉喝止了有些议员打断其他人发言的企图。

通过一阵吵闹,在第一天,总算由制宪会议全体成员通过了三条宪法:

第一条: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市议会,议会成员由夏口公民每两年选举产生。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成为公民未满七年者,不可当选为议员。

每次选举时,得到五百名以上公民认可的,即可当选为议员。

若当两次选举当中,议员出现缺额时,由市议会指定一临时议员,代为履行职责,直到下次选举开始。

副市长当为议会会长,但除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一致时,没有表决权。

市议会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市长受审时,应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的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议会可制定其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除经议员表决,认为需要保密部分除外,议会的会议记录应当向公众予以开放。

议会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市长;市长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议会,议会需将异议详细载入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复议后,2\/3议员同意通过,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

如议案在送交市长后10日内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市长签署,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议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经议会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送交市长,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须经市长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应按照对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与限制,由议会2\/3议员再行通过。

议会拥有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征发徭役的权力,以维护夏口的防御和公共福利支出。招募军队并供应给养,或雇佣其余军队以维持城市防御。

在夏口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议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诸侯或朝廷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二条:行政权属于市长,市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市长任期与市长相同。

任何人除出生于夏口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市长。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于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市长。

如遇市长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市长;在市长与副市长均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市长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议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市长职权,该官员即为市长,直至市长恢复任职能力或新市长选出为止。

市长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市长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市长在任期内不得收受朝廷或任何诸侯与公民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有意选举市长和副市长的公民需获得至少三十位以上议员提名,方可成为候选人。每次选举,候选人的数量应当不少于二人,若候选人只有一位时,则对此候选人施以放逐之刑,使其本人与家族终身不得获得公民权。

公民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认可者则为市长。若无人获得过半数票或不止一人获得过半数票且票数相当,则由议会从获得票数最多的五人中选举市长。在市长产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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