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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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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第30章完结

皇上怒火逐日上升,五月二十一日谕示,仅予革职处分过轻,不足以示惩,改处爱必达发往伊犁,自备斧资,效力赎罪。,d,a′w~e+n^x`u¨e~t_x¨t-.\c^o`m^宋邦绥留湖北省认办堤工三年。六月初,皇帝中途变卦,认为爱必达早已知晓真盗案情,故意批驳秦爃禀文,任由沈作朋拨弄是非掩饰前案。若仅发往伊犁,处分过轻,无法警示其他臣僚,因此谕令押往行在亲自讯问治罪,并查抄其财产。六月十二日,命令所有违法臣僚俱押往热河避暑行宫,亲自审讯。

在热河,爱必达于认罪时供称:因第二案发觉前案判决错误,如果翻案颜面无光,因而踌躇未决。沈作朋却在答复中出言辩解,龙颜大怒,立即予以正法,成为本案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被处死的官僚。

皇帝认为此案有四大弊端。其一,湖北地方官员上下扶同,朋比为奸,串通蒙骗,纵盗冤良。其二,引起湖北同省民人公愤,而有司不敢举发昭雪。其三,罕见之欺君罔上。其四,扰乱社会秩序。并重申:立法之意在“安民”,因前案未能雪冤,造成劫盗集团连续犯案。第二案苦主赵启贤惧于张红顺一伙前科未受任何惩罚,猜想其人可能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而不敢赴控。·x\w+b^s-z\.?c`o,m/如此一来,“闾阎尚有安居之日乎?”

皇上在本案中表现得异常严厉。他有意借此整顿吏治,肃清官僚揣摩上司意旨、不问案情曲直的陋习。对于案内有心犯错者从重处置,存心观望揣摩者一并处分,不使一人漏网,而且所有惩处都通谕各省以为戒鉴。

本案爱必达以总督身份应负全责。其渎职在前,欺君在后,有负平日皇恩,但念在“案中尚未冤及人命”,从宽改为绞监候。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以爱必达出自勋旧世家,两位兄长策楞死于兵事,讷亲于金川之役以贻误军机罪处斩。因不忍心兄弟三人同样下场,改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前任巡抚周琬曾任刑部司员,评为“颇称强干”,却听信沈作朋一面之词,朋比为奸,存心欺骗。虽未参与第二案审判,却始终不令宜昌知府佛保住往见爱必达面禀详情,是本案欺罔之罪的祸源,处以斩监候。二十八年十月赦免爱必达之后,予以释放,改为发往伊犁赎罪效力。

布政使沈作朋为本案罪魁,事前纵盗冤良,事后拨弄是非,酿成冤案。_齐,盛!暁/说\徃_ !醉-薪¨蟑,結¨庚·歆/筷`如果仅予军流,往后主管地方司法、刑狱大权的按察使,都以如此轻率的方式动辄处罚劫盗原告,以一手遮天下耳目,地方百姓如何安居,社会如何安定?因于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予以处斩,抄家。

亢保,前湖北布政使,任内扶同附和,揭参赵泰交,并会衔滥行保举陈铨(知州)、陈文枢(同知)。第一案发生时,二陈为知县,在沈作朋的号令下,翻云覆雨,刑求逼供归州吏目州役,予以革职。

宋邦绥继周琬为第二任湖北巡抚,迎合上级,未能明察真相,处以留楚办理堤工,又追加捐银三万两以备工程之用。

原任湖北巡抚汤聘(案发时已调任江西巡抚),于第二盗案办理失当。处以革职,后捐银三万五千两,认办地方工程。

续任按察使高诚明知前案冤抑,不为翻案。身为按察使,难辞其咎,解任。

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迎合沈作朋之意,为罪魁祸首之一,革职抄家。

宜昌知府佛保住,革职。

续任知州陈铨、陈文枢,同知单文扬“均罪无可贷,但究系受上司挟制,核其情罪与周琬、沈作朋有间”,仅革职处分。

在此案中,一如既往,对犯罪官员采取了抄家处分。显示皇帝具有官僚财产控制及分配权。抄家中,往往新旧书文字迹,俱详加检点。

对于幕宾徐掌丝、徐登三和卢培元三人之处分,皇上也毫不放松。督抚藩臬等地方大员承办案件造成冤案,固然不可诿过他人,但幕宾盘踞湖北官场多年,与地方官交接往来,串通上下,必须惩处以警惕其他:“此等劣幕辄敢暗通生气,从中把持,为地方之害,不可不明治其罪,俾凡做幕者共知警惕。”处分臣僚幕友之余,皇上脑筋一转,心想湖北之外难保其他省份没有类似劣幕,于是明令整顿,由各省督抚严密查访奏报,并特别警告“倘督抚等视为泛常,不知实力整顿,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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