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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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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第24章完结

(47) 乾隆十六年三月壬寅谕。¨求\书?帮/ /耕!芯~蕞*全*

(48)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49) 《清代文字狱档》,上册,第49~50页。

(50) 卫哲治参劾谢济世颇为时伦所不满,据昭梿所记,此事“袁简斋(枚)曾作书规之。刘文清公(墉)亦言其‘官每高一阶,而其品乃下一级’”(《啸亭杂录》卷2《卫司空》)。然逮治谢济世似为皇上之授意。

(51) 昭梿以为,胡中藻诗狱盖乾隆帝“深恶党援,非以语言文字责也”,谓乾隆初年,鄂尔泰、张廷玉二相国秉政,门下士互相推奉,渐至分朋引类,阴为角斗。胡阁学中藻为鄂西林得意士,性多狂悖,以张党为寇仇,语多讥刺,上正其罪诛之(《啸亭杂录》卷1《不喜朋党》)。

(52) 在美国学者孔飞力看来,皇上大骂胡中藻“诬谤满人”,又严斥鄂昌说他的行为不配当一个满人,把这些联系起来才能理解这个案子的意义,即在“谋叛”和“汉化”。+欣!丸`夲*榊¢栈? +追*嶵~新^蟑~洁`《叫魂》(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第87页。

(53) 如郭成康认为:盖是时平准在即,形势严峻,皇上必欲遽兴大狱,以震惕汉大臣官员。胡中藻、谢济世不过是其早已选中的靶子而已,《清通鉴》卷5,以上多处参考引用。

(54)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55)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壬申谕。

(56) 郭一裕后复起为河南按察使,以老罢。

(57)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辛卯谕。

(58)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庚午谕。

(59)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550;《枢垣记略》,卷4;翌年三月,有旨令宽宥蒋炳,来京在军机处司员上效力行走,遇有员外郎缺出补用。

(60) 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10页。¢E.Z.小′税!枉? -免,肺/阅¨独~

(61)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谕。

(62)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甲午谕。

(63)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己亥谕。

(64) 先是,二十三年九月,停“侵亏限内完赃减等例”。律载凡侵盗钱粮入己,数满千两拟斩,然该条例附有“侵亏限内完赃减等例”,即侵盗、挪移等赃若一年全完,则比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若一年未全完,再限一年追赔,完者,免死减等发落;若二年未完,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追赔。是以侵亏拟斩罪犯至秋审时概入缓决,俗谓之“老缓”。今上久欲删除此例,至是,命嗣后除因公挪移及仓谷霉浥,情有可原等案仍照旧例外,所有实系侵亏入己者,限内完赃减等之例著永行停止。谕:“监守自盗,肆行无忌,则寡廉鲜耻,败乱官方已甚,岂可以其赃完限内,遂从末减耶?且律令之设,原以防奸,匪以计帑。或谓不予减等,则孰肯完赃?是帑项为重而弼教为轻也。”乾隆二十六年律例馆奏准,将“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纂入新例。嗣后,嘉庆初年,始将“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条例删除,仍准侵亏限内完赃减等。

(65)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甲寅谕。

(66)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戊辰谕。

(67)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三、三次南巡

12.第三次南巡

这几年来,皇上可算是日理万机,从西陲平准平回的战事(于数千里外从战略部署到战术指挥,到后勤保障,在在指示,料敌机先),到东南各省水利(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更不用说那些日常政事了(多处越过一般规定,越法权断);仅从《实录》来看,有时一天就要批谕多达十来份奏摺。现在他终于可以清闲一点了,因此筹备了第三次南巡。

先是,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两江总督尹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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