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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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第192章完结
从吴元年到洪武六年,经过前后七年的反复修订,基本上完成了明律的制定。~幻.想/姬+ ?勉_废`岳+黩`后来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律条又有增损,因此,洪武二十二年(1389),刑部又奏请更订了一次,把增加的条文按类附人《大明律》重新编排,直到三十年才正式颁布。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虽以唐律为蓝本,但简于唐律而严于宋律。《大明律》被太祖视为维护明王朝长治久安的法宝,所以在《祖训》中命令后代子孙“一字不可改易”。
《大诰》三编是什么文献《大诰》三编是指太祖洪武年间颁行的解释《大明律》的法律文献,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
《大明律》的法律规定尽管十分详细,但毕竟不可能将复杂的社会生活囊括无遗。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太祖下令汇集官吏与百姓的“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称为《大诰》。洪武十八年(1385),朝廷正式颁行《大诰》,其中的条目共有十条:包揽他人赋税以代纳渔利,经中人交付钱财以暂保安稳,将田粮诡寄别处瞒税,遍读经书而不懂事物,将田地分派到他人名下或荒弃田地,凭执法之便干坏事,伪造通行证偷盗军需,黥面刺字的囚徒潜逃在外,官吏长途押解罪犯受贿宽纵囚犯,天下士大夫不为人君效劳。\如^闻·罔. -已¨发~布!蕞-芯\彰·结^罪行严重的要抄家没收财产。第二年又颁行《大诰续编》、《三编》。太祖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规定如果家里原有《大诰》的,一旦犯罪,即可减一等判刑,没有的就要加一等判刑。还将《大诰》三编颁发到全国各级学校作为教材,令老师给学生讲授,以期让人们从小就知道遵守法律。教授三年之后,老师就可以率领学生到礼部去背诵,朝廷视其背诵内容的多少来加以赏赐。三十年,天下诵读《大诰》的师生到京城朝见的多达十几万人,太祖都赐给了钱物。
第二十八章
明太祖是怎样整顿吏治的太祖在创建明王朝之后,为了避免出现元末时期贪官污吏横行的局面,采取了种种措施来整顿吏治。-0¨0_s?h¨u?./n?e~t.
太祖详细地制定出考核的办法,无论朝官地方官员,根据官职高低,分别规定了考核的时间和内容,并由吏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分为称职、平常和不称职三种,对不称职的官员予以罢免,约束极为严格。
此外,太祖还用严刑峻法对贪官污吏进行惩治。官吏因枉法而贪赃的,一概发往北方边地充军。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就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后塞上草。太祖把府、州、县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处所,叫做“皮场庙”。贪官被押到这里,被剥下人皮,塞上稻草。在官府的办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触目惊心,有所警惕。此外还有挑筋、剁指、刖足、断手、刑膑、钩肠、去势等酷刑。就连官吏因公事乘坐官家的牲口、车船,携带私人物品超过规定重量的,也要处刑。
太祖执法非常严厉,驸马都尉欧阳伦是马皇后亲生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因为贩运私茶触犯刑律,即被太祖赐死。开国功臣汤和的姑夫席某隐瞒了在常州的田产以逃避交税。朱元璋说:“席某仗着汤和的权力,不畏惧法律,所以才敢这样。”常遇春拼命为他求情,太祖都不听,还是把席某杀了。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官吏,除去平常的零星打击,还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清洗,典型的就是洪武十五年(1382)的空印案和十八年的郭桓案。
太祖以严厉手段整顿吏治,的确起到了一些作用,比起元末的情况大为改变,但在整顿过程中又不免出现滥杀现象。
胡蓝之狱是怎么回事太祖在天下基本稳定之后,对文臣武将们的猜忌越来越强。为使子孙能够坐稳皇帝的宝座,他大肆屠戮那些曾为他南征北战、出生人死的功臣大将。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胡蓝之狱”。
明初,在官僚之中形成各种政治派别,文武之间以及淮西集团与浙东集团之间互相倾轧排挤,都在太祖面前不断地攻击对方。这种官僚集团之间的互相攻击,正好为太祖所利用。胡惟庸(?~1380)在当时任左丞相,擅权专制,很多事不上奏就径自处理,太祖对此极为不满。洪武十三年(1380),他以&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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