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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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队战术与海岸战斗第66章完结
现代海军分析家并无法证明速度之效益何在,充其量是在防御性战术运动时有所助益。?看,书.屋·晓·税′王¢ ,毋`错¨内!容*水翼船或气垫船亦未能证明效能及高速能有多少益处。新型攻击潜舰之高速率则是依据不切实际的理论的一种自圆其说。 [ 原注:单独行动的兵力,如潜舰或执行低空突穿任务的单一战机,其速度本身就是一项有待分析的问题。某一兵力是否能维持均衡的速率以及受损的军舰应如何自处,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必须牢记于心的是,依定义,单独行动的兵力是种不集中的兵力,而一个「不集中」的单位欲长期存活下去,必须保持不被敌人发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速率通常是我们保持行踪隐密的大敌。 ]
「海军作战之道」(How Navies Fight)一书作者邬利格(Frank Uhlig)认为航空母舰须具备高速度,俾利飞机作业。若实情并非如此,那么何种速度最适合航母。由于未来可能广泛使用短场垂直起降飞机,问题将更形复杂。其有垂直起飞能力(短场垂直起降飞机之最大优点)的飞机虽造价高昂,却可使航母舰队整体之动力需求减少50%,从而大幅降低造舰经费。军舰动力虽减少50%,但速度仍可维持原来之80%。高速还有另一个缺点,在水里会产生噪音而遭致潜舰攻击;航母能以低速率——甚至锚泊时——使飞机作业在某些时候极具价值。\三?八?墈¢书*蛧′ ′追¨罪?鑫~璋·截¢但笔者有不同看法;例如当部队前往印度洋时,战略速度仍是宝贵之能力。就战术闪避与反制瞄准而言,速度仍具相当之重要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北卡罗莱纳级、阿拉巴马级以及爱荷华级(North Carolina,Alabama and Iowa classes)等军舰在速度上,系唯一能与航空母舰比拟之战舰。至于其他防空作战舰是否能在快速战舰上扮演更好的角色,似乎毫无意义。如科技能在没有牺牲其他能力的前提下提供更快之速度,吾人则应加以采用。如速率之获得必须牺牲其他能力,吾人则应三思。历史显示,吾人向来不遗余力地希望能使军舰速度快些,飞机除了速度要更快,还要更灵活;但五十年来在这方面并未有何进展。
火力
海上战术之成功遂行有赖有效地先行发挥攻势武力。如我方武器射程大于敌军,则战术目标系能处于敌射程外,集中火力摧毁敌军。如敌军射程大于我方,则战术目标应为遭击后仍能作战,并充分发挥剩余火力遂行任务。_幻¢想!姬` ?已~发*布-醉?鑫?漳¢节-
对当今战术指挥官而言更重要的是,能集中并投射充分之有效火力,在敌发挥火力前遂行任务。反之则不应与敌交锋,因胜算极微,且对敌军无法造成损害。攻击的第二个不变原则是:当一切条件均相当时,战斗力上的些许优势将对战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且能产生累积性之效果。如能预知敌人将首先发动攻击,却不会产生决定性效果时,则吾人所拥有之优势会逐渐加大。在地面作战上,劣势兵力无法占据有利防御位置,并造成敌军重大伤亡。而劣势舰队必须承担风险,寻找有利时机率先发动攻击,否则应避开作战,采取闪躲、存活与蚕食策略,而遂行此等行为有赖运气与精湛之技术。
在前面几章中的部份理论或经验基础已获致此项结论。美海军战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举行之某些兵棋推演亦获致相同结果;两支分遣队交战结果系由下列衡量标准得知:两军相对战力(并非仅指军舰数量)如为2:1时,劣势兵力会被歼灭。如为3:2时,劣势者损失一半战力。4:3时,优势兵力将击败敌军,但其后在兵棋推演的剩余时间内将无法执行大型任务。 [ 原注:McHugh,PP.4-28及4-29. ]
笔者认为海战相对战力为4:3时,足以决定战果,但若劣势兵力先发攻击时则不然。3:2时,敌军将遭歼灭。某些国家曾试图取得5:3或2:1之优势,但这个数字大多基于战略,而非战术考量。 [ 原注:美国在华盛顿条约的谈判中,基于其在太平洋与大西洋都有战略责任的事实,而主张其主力舰兵力相对于日本主力舰兵力,应具有5:3的优势。而于本世纪初,英国担心会有一个「两强联盟」对其构成威胁,因此主张「两强标准」,也就是其海军兵力应大于实力在其后的两个强国海军的兵力之总和。 ]
另一项一再出现的现象由于过于普遍,故可称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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