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完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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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峰与波谷第56章完结
主继承下来了。拓跋珪建立北魏,随即就开始了立法活动。孝文帝立法活动达到了高潮,多次更订律令,削繁复而从简明,删严酷而尚宽轻,罢门房之诛,废族刑之法。程树德先生予以盛赞:“君臣聚堂,考订之勤,古今无与伦比!”宣武帝颁布了《魏律》二十篇,这是拓跋政权一个世纪立法工作的结晶。陈寅格先生既指出“律学在江左无甚发展”,又大力赞扬“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北魏的立法成就,也超越南朝了。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格”、“式”形式对唐代的律令格式体制的形成,应有直接推动。北齐修成《齐律》十二篇,又在《魏律》之上,代表了北朝法律的最高成就。程树德云:“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唐律》十二篇,上承《齐律》。《唐律》向来被视为中华法系的里程碑,而北朝的立法者筚路蓝缕,功不可没。
北朝的监察情况,也较南朝为优。魏文成帝和孝文帝时内外“候官”,多达千人。候官的职能类似国安局,他们微服刺探,“奸巧弄威”。这种监察虽不规范,却显示了皇权的强大。江左就没这种候官。南朝的司法监察之职,一向是士族名士瞧不起的。北朝却不相同。北魏御史中尉(即御史中丞之又名)地位相当之高,出行时可以与皇太子分路,连王公也得逊避一旁。御史之官号称“高选”,“选用御史皆当世名辈”。御史之资望轻重,就反映出了南北法制之轻重。北朝的廷尉与御史台之间,还形成了“寺署台案”(御史台断案,须经廷尉审核签署)的制衡关系,有人认为,这开了唐代“三司推事”制之先河。北朝的遣使出巡州郡之事,远比南朝频繁。孝文帝分设东西道大使,宣武帝又增设畿内大使,有人认为是唐代分道巡行之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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