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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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峰与波谷第16章完结
任何法律都要维护那个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秦汉法律概莫能外。¨秒¨蟑\結+小,税+枉_ ^唔?错/内\容?汉律有“禽兽行”罪,即乱伦罪。汉宣帝时有三个男子同娶了一位女子,生了四个孩子,竟为分孩子打起了官司。结果被延尉断为“禽兽行”,三个男子都被处死。汉律对老幼的量刑有所减免,八岁以下和八十以上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其余罪过都免予惩处,以示“矜老怜幼”。汉律规定“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就在一人犯下几项罪行、须数罪并罚之时,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办法,仅按最重的一罪量刑。这个规定轻于中国现行刑法。
汉代的司法层次,乡中有啬夫以调处之,但不能算一个审级。县令算是一级,郡守算是一级,疑难不决案件要上报中央的廷尉寺,延尉相当于最高法院,负责处理诏狱,即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也对地方呈送的疑案加以裁决。此外,御史台负责监察,对有罪的官员提起公诉,近于今天的检察院。
秦汉王朝很重视法令的宣传与普及。君主诏书往往有“布告天下,使明知之”的明确要求。王朝普法措施,一是由官吏负责向民众宣讲诏书,二是公布诏书供民众阅读,比如把诏书的简册悬挂在市里乡亭的人流往来之处。主张“愚民”政策的法家,同时又特别强调普法,因为吏民对法律法令的了解是贯彻法制的基础。!t.i.a-n¢x+i*b`o¢o/k~.^c¢o′m.
民法与刑法的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传统中国比较模糊。所以学者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民法是以公民之间的对等关系为基础的,公法则立足于国家对公民的不对等关系。“民刑不分”,体现了一种国家主义的法律观念。古人有言“法,刑也”,法律经常被等同于刑法。在法家看来,“法”就是统治手段。对民事诉讼往往也施用刑罚,因为虽然“犯罪对象”是个人,但“犯罪客体”被认为包括国家秩序在内。打个比方,对赖婚、赖账之类民事纠纷,皇帝大约是这么看的:现在老子统治天下,你还敢赖婚、赖账,就是给我皇帝添事儿,给我皇帝捣乱!
昂格尔认为中国法与西方和现代法治的不同处,就在于它属于“官僚制的法”。中华帝国的立法精神,是把维护皇帝专制、中央集权和保障官僚政治,作为基本出发点的。秦律和汉律并不只是刑律,它包括着大量的行政规章,兵刑钱谷、考课铨选无所不及。农业管理有田律,市场管理有关市律,货币及财务有金布律,畜牧有厩苑律等等。其篇章之多、律条之细,充分显示了帝国行政的法制化程度。?狐/恋¢闻\血_ !追+蕞`新·章!节~学者把“律令体制”视作大唐王朝的政治特色,其实在秦汉帝国,就已确立了类似的“律令秩序”了。
尽量把行政行为和社会行为规范化的努力,也会造成法规的无限度地增殖。繁文缚节,本来就是官僚行政的内在倾向。汉宣帝时,律令繁衍到了960卷、百余万言。时人感叹说:“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小农经济下的技术和文化条件,承受不了帝国上层建筑中律令科比的畸形膨胀,就连统治者也感到行政成本太大了,有了若干次“议省刑律”之举。然而法律趋繁的倾向,不是几次删减条文就改变得了的。到东汉后期,律令科比本文,加上学者们的法律注释,判案所当用的法律文献累积到了773万余言之多!或说中国古代实行“人治”,那不全正确:既存在着山积的法律,它们是被精心制定的,但它们又没法条条落实、一一兑现,这才是传统中国的实情。由此造成了一种传统心理:法律不过就是那么回事儿,别当真。当然死抠条文、一丝不苟的方面,也是有的,而且是制度所要求的,如秦汉官文书中“如诏书”、“如律令”之类语词的反复出现所显示的那样。就算是舞文弄法、深文周纳,也得在法规之内上下其手。“不当真”和“如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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