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完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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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第74章完结
四 捕盗行动中的路、州县和巡检
路级机构负责协调州县与巡检的维安力量、组织捕盗行动。!0^0*小`税`枉¨ _无+错,内~容!其中,提点刑狱司是巡检的直接上级,负责巡检的常规管理。庆历三年,有诏“诸路提点刑狱司专管勾巡检盗贼公事”。[72]元丰二年福建路巡检网络的大规模调整,主其事者是福建提刑闾邱孝直。元丰六年八月庚子,“诏自今强盗应捕者,诸路下提点刑狱司,开封府界下提举贼盗巡检公事司,更不下他司”,[73]进一步明确了提点刑狱在捕盗方面的特殊责任。[74]
提刑司之外,北宋还有一种与捕盗有关的路级职位——“提举兵甲巡检公事”。其制,是以一州之长官带若干相邻州之“提举兵甲巡检公事”或“提辖本路兵甲贼盗公事”,使其得以跨越州境,按照地理形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捕盗维安工作。其是巡检的上级组织,[75]对辖区巡检、县尉等捕盗官负有监督催促、协调领导的责任,地位远高于巡检。提举官的责任,第一,是对“辖下都监、监押、巡检、县尉”等捕盗官,以及“管兵使臣、将校”,进行“体量”筛查;第二,监督捕盗官的工作,“每遇部内有贼盗处,催促捉杀”;第三,“如大段惊劫,便仰勾抽兵马,疾速擘画救应,不管走透”。*E′Z?晓,税¨惘/ ?更·鑫`蕞-全,[76]知州带“提举兵甲巡检公事”显示了“路”的权力的扩展,但并未形成稳定制度。元丰元年,知徐州苏轼上书给神宗,欲“领沂州兵甲巡检公事”,谓“沂州山谷重阻,为逋逃渊薮,盗贼每入徐州界中。陛下若采臣言,不以臣为不肖,愿复三年守徐州,得领沂州兵甲巡检公事,必有以自效”。[77]苏轼的自告奋勇,正表明“提举兵甲巡检”制度的弹性。
大规模的捕盗行动,一般由路级官员或者中央临时委派的专官负责。根据盗贼为患的程度,捕盗行动中兵员的动员顺序如下:首先调动的是各级捕盗官下属的地方维安部队,依次为县尉之兵、一县或数县巡检之兵、一州或数州巡检之兵,倘若还不足以荡平,则须调度驻扎在当地的禁军。*天/禧′晓*税`蛧_ !哽?欣′蕞·快-这就是陈傅良在《历代兵制》卷八中所概括的:“逐县置尉捕盗贼,济以县巡检之兵;不足,则会合数州巡检使之兵;又不足,则资诸守臣兼兵马钤辖者。”
庆历四年八月,欧阳修出任河北都转运按察使,到任之后,“累据北京、邢、洺、磁等州节次申报,军贼或十人、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西路数州之内,惊劫人户,掠夺递马并乡村生马骑乘”。[78]欧阳修积极调度本路巡检、县尉,并借助河北边防军的力量,组织捕盗,有效地维护了地方治安。[79]他的《保明张景伯》《乞许转运司差兵士捉贼》《奏洺州盗贼事》三篇奏草[80]生动揭示了枢密院、路、州县和巡检各方在捕盗动员中的互动过程,原文较长,兹不备录,谨据以复原事件过程如下。
某月六日,“有军贼约二十余人”进入武安县城打劫。知县张景伯率领“守把兵士”三十余人,在县城门楼上“相射”,“贼人中箭出”城,“往城西草市内打劫刘简家财物”;张景伯率人“粘逐前去,值夜捉贼,不获”。
单凭一县之力难以捕获“军贼”,张景伯只好将情况申报到州。武安县属磁州。磁州立即将贼情做了双重处理,一方面,申报枢密院;另一方面,申报转运司,“乞差巡检、县尉会合捉杀,及乞于诸县添差守把兵士,及权差义勇防把”。
九日,武安遭劫三天之后,欧阳修接到磁州的贼情申报。当时,他正“巡历到洺州南”,同时,还有洺州“本州巡检走报,称有军贼十四人打夺临洺界马递铺&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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