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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完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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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第16章完结

,然后许进封[6]。此后直至玄宗时期,皇帝所见通过匦之上疏,其实都是知匦使选择的结果,玄宗开元七年敕所谓“如有可采,具状奏闻”便能反映这一点[7]。

由知匦使选择性上报,可以解决信息冗杂的问题,但毕竟违背了置匦“下情上通,无令壅隔”的诉求。肃宗、代宗之时,匦制发生了变化。肃宗先贬了希望坚持“视其事状,然后为投”的匦令阎式[8],又下诏规定“其有独负奇才,未逢知己,即仰投匦,并所在陈状自论,长官登时与奏”[9]。代宗即位伊始,便要求“投匦者不须勘以停处姓名”[10],接着又命“不许匦使阅投匦人文状”[11]。至大历十二年(777)再次强调“理匦使但任投匦人投表状于匦中,依进来,不须勘责副本,并妄有盘问及方便止遏”[12]。完全放开、不加审查限制的做法,能解决信息壅隔的问题,但又势必造成无效信息过多,皇帝难以应付的局面。代宗时,左拾遗独孤及《谏表》称:“进匦上封者,大抵皆事寝不报、书留不下。但有容谏之名,竟无听谏之实。”[13]这或许就是皇帝难以处理过多信息的结果。

德宗即位后,恢复了对诣匦上疏的审查制度。建中二年(781)规定,投匦文状需由知匦使或理匦使“先验副本”[14]。要求理匦使对诣匦上疏加以限制,对不合规定“妄来进状者”,不予转呈皇帝[15]。这显然是回到了肃宗以前的制度。

半个世纪后,调整再次发生。文宗开成三年(838),谏议大夫、理匦使李中敏提出,若以副本呈匦使,由匦使决定是否呈奏皇帝,违背了置匦信息保密、意见直达天听之本意,故建议匦使不做取舍,只负责转呈,统统由皇帝自行决断,这样才能实现“置匦之本”[16],建议获得了文宗的许可。同月又“罢验副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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