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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完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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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史第72章完结

北朝经济史》(三〇页)引《册府元龟》作“子孙既立”,始恍然于今本《魏书》之传讹,“子孙既立”,正是“事涉数世”;若作“三长既立”,则文气、意义,两不衔接,故可决其必误)此只是说远流配谪之子孙,回到故乡后争取旧日田地,涉讼不休,令到此项讼田,流于荒废,地方政府无法判决。《魏·志》第二段即针对其弊,决定没收入官,以断葛藤,不过没收之后,仍斟酌“给其所亲”或“借其所亲”。简言之,荒废而没收者只少数讼田,非一般土田,何能靠作分田之基础[233]?读者不会,或举土地荒废、人口稀薄为均田之引线,(森谷正己书一五七页)实未深明当日之实情,吾人须知鲜卑族克定中原,至是已逾八十年矣。

《南北朝经济史》论及安世奏疏,更强调太和均田之令,“所有权分明之土地,虽多也不去管它,所有权不分明的土地,才拿去按人分配,以免相争的弊端”,(一九页)苟如其说,直是处分争田,安得谓之“均田”?况绝户等之田,魏令已明白规定“给其所亲”,可能分给旁人者数必甚少,更何烦作出许多的规例?且所有权分明者,创制之初,既皆不问,则必长此不问矣,而独迫新给者以继续不已之还受,立法既不平,推行亦多弊,稍明治道者断不出此。抑均田之立,一般以为由于安世建议,而安世疏固云:“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如果将所有权分明者置不问,则豪右势大,必依然占居上风,对于安世条奏,显相违背,是知作此解释者之粗心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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