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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完结(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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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死囚写遗书第37章完结

久的将来,兄弟们就要“反水”了。直到这时,他似乎才明白一个道理:既然走上了在“血盆里抓饭吃”这条路,除非金盆洗手,重新做人,否则,仅有“抢夺”是最终要被他人“抢劫”的。

于是,在1996年夏历五月初一这天晚上,先前伸不起皮的木易终于成了重庆某区这块地盘上的老大,他梦寐以求的江湖威风——木易时代终于到来。

临时“抱”佛脚(3)

那么,成为老大后的木易又有些什么作为呢?

为了更客观、更权威地说明这个问题,请允许我摘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法刑一终字(1997)第517号刑事裁决书上的一段文字。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木易伙同上诉人子四,原审被告人文某、木某及丁某等人,于1996年11月6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窜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主一村、七村、滩子口王家大山、杨家坪体育场附近,采取持械威胁、殴打、冒充联防队员等手段,抢劫个体工商户王某、宋某、刘某、单某、黄某、樊某、伍某、李某、曾某、出租车驾驶员张某、王某共十三人的现金一千二百元、手表一只;子四抢劫五次十人,抢得现金五百余元、手表一只;文某抢劫三次六人,抢得现金七十余元、手表一只……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王某、李某、曾某等人的报案记录和陈述;有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锯皮刀和梅花牌手表等物证,有现场勘查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的供证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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