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庭审结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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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创造机102 庭审结束
“啪。”熟悉的声音在耳边响起,严肃的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审判长起立,严肃说道:“今天白将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故意强暴一案,由审判长,也就是我曹西强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王猛刚、审判员刘芳盈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都变了,刘云一时真的有点不适应呢。
审判长继续说道:“下面有请原告念诵讼状。”
审判长话落,检察机关代表起身念诵状纸:“本人为白将区中级检察院工作人员韩三省,接下来由本人代表武陵市检察院对被告宋丽荫提起公诉。本人先陈述一下案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时被告以及受害人他们是认识的,但一开始的时候就是朋友,而且还属于那种关系比较不错的朋友,他们都是开机车的,属于汽车爱好者,所以彼此之间关系比较好。之后的话,他们慢慢的深入互相了解,了解了之后然后就开始逐渐的见面,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什么的问题,但是随着见面次数更多,被害人对被告并没有什么非分之想,但是被告对被害人却有了非分之想,于是被告在一次吃饭的时候,策划将被害人给灌醉了,然后拉着被害人去宾馆,接着就发生了一些事情。事后被害人醒了,那个时候她却被告给威胁说千万不能说出去,如果说出去到时候就让她好看。但是被害人并没有感到害怕,她勇敢的报了警,于是就出现了刚开始的一幕。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证词,被害人当时根本就不想喝酒,却被对方强行劝酒,而且喝了酒之后她迷迷糊糊的被带对方带到哪里,根本就不知道。之后的情况就简单多了,就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事后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供词,她说她在主主观上并不同意这件事情,故检察院对刘可礼发起刑事公诉。”
韩三省将所有证人证言递交法警,法警又呈递给审判长。
审判长拿起证人证言仔细观看,发现无误后将资料放下,询问道:“被告有什么补充和质疑的吗。”
刘云拿出了另外一份证言证词,说道:“审判长,本律师不同意原告提交的资料,本律师之后做过调查,调查的结果和原告提供的证词完全不一样。首先原告说当时我的委托人存在劝酒的行为,但是根据我在酒店的调查发现有很多服务员什么的都记得当天的事情,而且在那个餐厅里是有监控的,虽然说监控没有声音,但是那些服务员可以作为佐证,就可以知道我的委托人当时并没有劝酒的行为,所以被害人喝酒纯属自愿的行为,这是我要反驳的第一个点,第一个点很明显不成立。因为我的委托人当时并没有任何劝酒的行为,这个到时候可以找那些服务员来做证据。第二就是我的委托人和被害人去宾馆的时候,被害人是清醒的,因为当时被害人在大厅里问了一句,没有身份证可不可以,当时被害人并没有带着身份证,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既然被害人能够问出没有身份证能不能住宾馆,说明被害人的意识是清醒的,既然是清醒的,那么接下来的事情也可能是清醒的状态发生的,所以并不存在主观上的一个强迫行为。”
根据刘云的调查,这个女的当时问了一句,宾馆如果没有带身份证,能不能入住,由于入住的是正规的宾馆,所以两个人都必须登记身份证才可以,如果有一个人不登记身份证,那么就没有办法把两个人一同入住。
但是规矩是规矩,办法是办法,这两者不可同日而语。虽然说规矩摆在这里,但是想要钻空子并不困难,比如说规定是两个人必须带身份证才能够进宾馆开房,但是实际情况呢,只要有一个人先开好房间,然后另一个人再悄悄的进去就可以了,就说找朋友就这么简单,人家宾馆也不会多事的去询问具体真实的情况是什么。
现实中大部分都是这样的,他们按照流程来的话,是必须登记所有入住人员的身份证的,但是有一点情况除外,那就是有一个人已经登记了进入房间中,另一个人说过来找他有点事情,像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再登记第二个身份证的,所以这就相当于有了一个空子在,像这种情况大部分宾馆都不会询问,毕竟如果询问的话有点不好看,不管真假,人家只要做好自己的生意就可以了,人家还不想多找事。
有这两个证据作为佐证,那么就可以完全证明被害人所谓的证词都是假的,当时被害人的证词说的非常明显,她就是说她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但是很明显通过刘云提供的证据来说的话,这个被害人当时的意识是清醒的,所以说被害人说了假话,如果被害人说了假话,这时候被害人的证词就需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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